失业津贴扶养亲属 最高加码20%

劳保局表示,被保险人如果符合非自愿离职、离职退保当日前3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及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可申请失业给付;若是非自愿离职、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及经安排参加全日制职业训练者则可以领取职训生活津贴。

依规定,失业给付每月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60%发给,如有受其扶养眷属者,每1人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10%加给给付,最多计至20%。

而失业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如果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时已年满45岁,或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身心障碍证明者,最长发给9个月;职训生活津贴则要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参加一次或多次职业训练,其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发给6个月为限。

劳保局提醒,如果受扶养眷属已参加农民健康保险或于职业工会、渔会参加劳工保险,均不得申请加给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同一期间已请领就业保险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受扶养眷属,不予加计给付或津贴;受扶养眷属于同一期间已由其他被保险人申请加给给付或津贴者,亦不予加计给付或津贴。

劳保局指出,有关受扶养子女,应以民法规定婚生子女或养子女为限,不包括未依该法相关规定收养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