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淫保全囚女】人关起来就好了?羁押的替代手段

罗嫌因别案遭判10年刑却未被羁押而再犯下高雄少女拘禁案,引发讨论羁押制度。(图/记者吴奕靖翻摄)

近日引起舆论哗然的涉嫌诱拐拘禁高雄14岁刘姓少女的案件罗姓被告因别的案子台北地方法院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由于没有被羁押,以致于有机会诱拐并拘禁刘姓少女。类似这一类被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因为没有被羁押,导致被告有机会再犯其他犯罪行为或是逃亡的个案出现,法院和检方往往会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同时也会伴随着检讨羁押制度的声浪

然而,羁押毕竟是法院在判决确定前,直接先把被告关进监所中,因此,无论羁押的制度如何设计,都会陷入有无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的争议。为了避免国家滥用羁押制度,任意的把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被告,直接押进监所中,在法制的设计上,会严格限制可以羁押被告要件事由,以减缓羁押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疑虑。

目前法制上允许的羁押,可以区别为后述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认为如果不先把被告关起来,被告就会逃跑,此类羁押又会被称为「防逃羁押」。第二种类型则是借由把被告关起来,以避免被告湮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有机会与证人勾串,这种类型又称为「灭证羁押」。第三种类型则与被告审理中的案件未必有直接关系,而是认为如果不羁押被告,被告可能再犯其他的犯罪,这种类型的羁押则被称为「预防性羁押」。

其实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羁押,都是预期某些不希望发生的情况可能会发生,所以借由将被告关起来的方式来进行风险管理,避免被告逃亡、灭证或再犯其他罪等情事发生。但是,风险管理是不是只有把被告先关起来这个方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在2019年7月增定了第116之2条的规定,大幅扩充了羁押的替代手段,增加了定期报到的机关科技设备监控(例如配戴电子脚镣)、交付护照、不得擅离住所等替代选项。而这些替代选项正是用来和缓羁押要件和风险管理间的制度手段,让避免国家过度侵害人权的要求,能够与管理被告逃亡、灭证或再犯其他罪等风险间,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然而,目前司法系统对于替代措施的操作上,仍是以交保为大宗,也就是透过金钱担保做为风险管理的手段为主。但是,以金钱担保为主的管理手段,对于逃亡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控制效果,但对于灭证或是再犯他罪而言,似乎并不存在风险控制的必然关联性。因此,在替代手段的选择思维,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以及刚在202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事被告科技设备监控执行办法》的新法架构下,应扩大替代手段对于灭证及再犯他罪的风险管理考量,才能够在不过度侵害人权及有效管理风险间达成平衡,解决羁押制度长期以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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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