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从黄健庭、高志鹏谈图利罪

▲日前被提名监察院院长的前台东县黄健庭,担任立委期间涉收药商回扣遭起诉图利罪,引发讨论其适任问题。(图/记者屠惠刚摄)

日前传出将被提名为监察院副院长的前台东县长黄健庭,于2004年担任立委期间,涉嫌收受药商回扣两百多万元,而向荣民医院关说常备用药,致被以图利等罪起诉,并具体求处十年有期徒刑。惟于图利部分,从第一审判决开始,就认定无罪,而在2018年10月的更一审判决,则仅以触犯《会计法》、《税捐稽征法》等罪,判处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得易科罚金。另外,此案虽未确定,却也浮现图利罪于适用上的争议

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公务员职务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就民意代表来说,并无具体的法定职权,其所谓职务行为的界定,就处于可大可小的伸缩状态。尤其若采广义的一般性职务或实质影响力说,则对于民意代表受到私人请托政府标案的关说,甚或是法案的通过,都会被认定是职务行为,若因此收到政治献金,不论数目多寡,都可能落入公务员受贿罪的处罚范畴

故为避免受贿罪的无限扩张,关于职务行为势得采狭义的法定职权说。而因立委并无具体职权,若有涉及关说且因此让私人得利,不论有无收受利益,就会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惟此罪之成立,于主观上必须明知违背法令,于客观上,还必须利用职权机会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才足以成罪。故民意代表为私人来游说部门,是否属明知违背法令,实有相当大的解释空间。甚且,找公务员来开会协调,能否说是民意代表以身分来施压,恐也有很大的疑问。

故黄健庭案,基于罪刑法定与罪疑惟轻原则,就图利部分处以无罪,似无太大悬念。只是如前立委高志鹏,因为私人公司欲以先租后买取得国有非公用地而开协调会,并收受50万元且申报为政治献金,却被以图利罪判处四年半有期徒刑确定。如此的反差,实凸显图利罪的飘忽不定,是否被定罪,就存有射幸性,致该检讨其存废。同时,面对渎职案件,动辄超过十年的审理时间,也让人质疑,讲得震天响的司法改革,到底有何成效?(本文经作者同意,转载自《自由时报》)

▼与黄健庭两样情,前立委高志鹏也因收受费用却被判有罪,可见图利罪于适用上有诸多争议。(图/记者李毓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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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