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诺富特破门事件--警察不能介入私法纷争
有民间团体为抗议张志军来台,而登记入住诺富特饭店,却遭饭店人员在警察配合下,破门而入。航警局虽立即宣称,警方并未进入房内,而是以仲裁者的角色为劝导,但就算是如此,亦有违警察权不介入私法的原则。
为了防止私力救济与报复,警察权乃由国家所独占,也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不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其手段更须符合比例原则,且警察权也以不介入私人纷争为原则,以免侵及私法自治的领域。而警察欲侵入私人领域,若基于犯罪侦查的需要,虽得为无令状的搜索,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第3款,必须有明显事实足认有人在内犯罪且情况急迫下,才得为此种强制处分。
而依此条文第3项,警察为此行为后,还得立即向检察官与法官陈报,以来防止此种权力遭滥用。
除此之外,根据大法官释字第535号解释,国家授权警察得对人民为临检,虽在于治安维持与犯罪预防之目的,却不代表,警察人员可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任何人。故警察实施临检,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若对人实施临检,更须有相当理由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根据此号解释所制定的警察职权行使法,其中的第6条亦对警察进入处所的临检有明文限制,而非可任意为之。
以此次诺富特事件来说,任何人一旦入住旅馆,即与业者产生租赁的关系,除非已经退房,否则,其房间即属个人的隐私与居住空间,即便是饭店所有人,亦不得随意进入。故业者要求入住者必须全员登记身份,仅是以不具有法律位阶的行政规则为依归,即便入住者不愿出示或表明身份,亦不涉有任何不法,更遑论有犯罪可能下,就只是业者是否要解约的民事纠纷。依此而论,警察根本无权干涉此私法领域,竟又假借调解之名,任凭饭店业者侵门踏户,不仅视人权与法治如敝屣,更成为强制人身自由犯罪之共犯。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