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杀人罪无追诉期限就能为悬案解套?

行政院通过刑法修正草案,针对杀人罪将不再有追诉权时效,像彭婉如刘邦友等多年悬案可能因此露出破案的曙光。(图/视觉中国CFP)

行政院通过刑法与刑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针对杀人罪将不再有追诉权时效之适用,算是最重要之变革。这也代表,像彭婉如、刘邦友案可能面临的追诉权时效问题将因此解套。但真是如此吗?

依据现行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只要最重本刑为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杀人罪,追诉权时效为30年。故若犯罪人能躲过追诉期限身心必受到某种程度的煎熬,也算是一种处罚。惟如此的时效,乃是于2006年7月1日生效,而根据刑法施行法第8条之1,若追诉权时效横跨新、旧法时,须适用有利于行为人法律。故如1996年发生的彭婉如、刘邦友案,就得适用20年的时效规定

而如此的短期间是否会对逃亡的犯罪者产生惩罚效果,实有相当大的疑问。又关于诉追面临障碍,有时并非案发时证据搜集的不完全,而是以当时的科技能力,无从为精密检测,致必须等待日后科学的进步,才足以厘清事实,最明显如DNA鉴定。但这些新的技术与发展,却必然受到追诉权时效的限制。

故立法院若能在这个会期通过行政院所提的修正案,彭、刘两案,似就不再受到追诉权时效之束缚。惟要适用新规定,必须以追诉权时效尚未完成为前提,则此两案距今已过20年,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即便修法通过,似也无用武之地。不过,在这20年的过程中,不管是彭婉如案还是刘邦友案,虽一直陷入胶着,但检警机关不断重启侦查,甚至也有更新的科学技术,如DNA鉴定来找寻与确认证据,致未尝不可解释为,追诉权行使并非处于停顿的状态,致使时效停止进行,并依刑法第83条第2项之规定,再延长法定时效的四分之一,即多出5年时效。若果如此,只要在2021年前,立法院完成修法,且于刑法施行法中排除杀人罪可适用有利的旧法规定,则彭、刘两案即永无追诉权时效之适用。

只是依现行刑法第83条第1项,仅规定有案件起诉、依法应停止侦查或因犯罪行为人逃匿而通缉者,时效才会因此停止。由于条文乃采取列举而非例示的方式,则如彭、刘两案,即便持续调查,能否合致于停止进行的要件,恐又会产生是否类推、是否逾越法条文义的争议。更重要的是,杀人罪于追诉权时效的解放,只是解决陈年旧案与悬案的第一步,若侦查机关未能时时利用新科技来关注此等案件,就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而为人所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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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