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签约求偿财政部165亿? 台新金4点澄清

▲台新金控。(图/资料照)

记者许雅绵台北报导

台新金告财政部求偿165亿元,日前财政部次长表示,财政部与台新金间没有签任何契约、没有赔偿问题,并称台新金投资彰银多年,已拿回去很多,没有损失百亿以上;对此,台新金(2887)表示,财政部去年12月8日彰银股东会中违约夺取彰银经营权,导致经营权丧失损失高达165.58亿元,有独立的鉴价公司出具报告可稽。

台新金声明全文如下:

一、财政部以94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银引进之金融机构(即得标人)取得彰银经营权」,并以94年7月21日公函向得标投资人承诺:支持得标投资人取得彰银过半数董监席次,此乃系财政部与得标人(即本公司)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约,并经财政部于94年、97年及100年彰银改选董监事时履约在案。

二、财政部于去年12月8日彰银股东会中违约夺取本公司之彰银经营权,致本公司受有经营权丧失之损失高达新台币165.58亿元,已有独立之鉴价公司出具报告可稽。

至于财政部称本公司取得彰银股权多年,已拿回很多(指彰银每年均有配发股利),故未受损,实属无理。盖以彰银股利系由全体二十多万名彰银股东(包括财政部)按持股比例依法享有,此与本公司是否取得彰银经营权,毫不相干。财政部将「股份配息」与「经营权价值」混为一谈,乃系明显错误

三、103年彰银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为彰银最大股东(持股22.55%),财政部持股仅12.19%,却透过强力征求委托书,并违约规划每席普通董事得票率均为相同的8.5%,故能当选4席。可见该选举结果全系财政部违约操作所致,并非股东主动支持的结果。

本公司要求财政部改派本公司推荐之人担任彰银董事,不但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3项之规定,且财政部亦有改派其法人代表先例,并无违背彰银股东会之决议

四、财政部同意「移转彰银经营权给得标人」,乃系94年间于国际公开标案所公开承诺之事项,涉及我国政府国内外投资人之公信力。本公司至盼财政部诚信履约,以维政府威信,并维台湾的投资环境

►►►关注2016,邀请读者加入《ETtoday筋斗云粉丝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