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股金控董总巧立名目领巨款?财部3点澄清

一、财政部99年订定公股民营董总薪资标准规范,施行迄今13年标准未调整。财政部所定「财政部派任或推荐至公股民营事业及其转投资事业之董事长总经理薪资标准规范」,系99年3月23日订颁、99年4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逾13年,期间虽历经100、107及111年度3次军公教调薪,且按行政院主计总处消费者物价指数统计推算(以110年=100),自99年12月(90.26%)至112年4月(105.11%),涨幅16.45%,财政部规范所定董总薪酬上限仍维持99年标准,并未调整。

二、依立法院决议取消房屋津贴,薪酬上限仍维持99年所订标准。立法院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决议,行政院业自78年度起取消公务人员房屋津贴,并自104年度起,各财团法人亦不得再发放高层主管之房屋津贴,要求财政部应修正薪资标准规范并取消房屋津贴,爰财政部111年3月23日函示修正薪资标准规范,删除非固定收入例示中房屋津贴文字,惟董总月支薪酬上限仍维持99年所订标准。

三、公股董总薪资报酬依公司治理订定,各事业依规办理。各公股民营金融事业董总薪资报酬,系衡酌经营规模、业务复杂、获利绩效等因素,由各事业依公司治理原则,按公司内部规定及相关作业程序,提经各事业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通过。

考量近年金融情势变化复杂,董总所承担职责日益增加,其经营责任与报酬间须适度连结,财政部就各事业董总于符合薪资标准规范支领薪资报酬,予以尊重,财政部按年查调各事业董总薪资支领情形均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