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卫生纸联合涨价是犯罪行为吗

卫生纸将于3月喊涨,造成民众抢购。此波卫生纸联合涨价是否构成犯罪存有商榷余地,凸显出《公平交易法》漏洞。(图/资料照)

媒体报导卫生纸将于3月涨价,致引起民众抢购热潮,为防止哄抬与囤积,除各地消保官进入卖场稽查外,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也找业者喝咖啡,彰化地检署更将进行调查。只是卫生纸若真联合涨价,是否具有可罚性,甚至是犯罪行为,却有商榷之余地。

根据《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除基于整体经济公共利益,且得公平会许可,否则,各事业间是不得为联合行为。若有违反,根据同法第40条第1项,公平会得限令停止、改正或更正,并得处10万元至5千万元之罚锾,限期未改善,依据同法第34条,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故联合涨价,依据现行法制,既有可罚性,严重者,甚至可以刑罚论处,也就能以之为抗涨的最有效手段。

惟此种「先行政、后司法」的制裁模式,似乎有实践上的困难。尤其是联合行为的认定,依据《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乃是指具竞争关系之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决定商品之价格、数量等事业活动,致足以影响供需市场功能者。而依同条第2项,又界定其他方式的合意,指契约、协议以外之意思联络,不问有无法律拘束力,事实上可导致共同行为者。甚至在2015年,为了减轻公平会举证的压力,还新增第3项,即对联合行为的合意,得依市场状况、商品或服务特性、成本及利润考量、事业行为之经济合理性等相当依据之因素来推定。

如此的规定,虽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所为的防堵机制,但由于因事业间直接以正式契约或协议来为联合涨价,实属少见,再加以法条的合意或意思联络、市场状况、服务特性等等,皆属于极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否有效防止联合涨价,实属有疑,却肯定造成判断上的困难。如以此次卫生纸喊涨来说,不管是制造业者或者是通路商等,都不可能以白纸黑字成立契约或协议,仅能算是一种有意识的相互推波或跟涨举措,是否能称为合意或意思联络,就有很大的疑问。

而如果公平会为了省事,依据法条所授权的推定,来裁罚业者有合意联合涨价之行为,必会引发后续的行政救济,则在司法实务对此争议,仍未有客观统一见解,行政法院就未必认同公平会的推估方式,致难避免不知何时终了的长期诉讼。而在行政制裁不成,而有后续的刑事究责下,此等推定合意,有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更是一大问题。凡此现况,就凸显出《公平交易法》看似完备的阶段性防制体系,却处处存有漏洞,致得为检讨之对象。(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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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