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路边举牌抗议者是现行犯吗
▲法税改革联盟志工在路边举牌抗议,遭竹北分局警察盘查,并以现行犯逮捕。路边举牌到底何罪之有,让人不解。(图/记者陈凯力翻摄)
近日,有法税改革联盟的志工,在路边举牌抗议行政执行署滥权执行及执行官是否拿到绩效奖金等,遭竹北分局警察盘查,并以现行犯逮捕至警察局,更于夜间询问后,移送地检署,最后虽无保释放,却遭限制住居。
整个执法过程,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什么法律依据为盘查、甚至逮捕,警察也说不清楚,执法手段更属粗暴。在路边举牌抗议到底何罪之有,致必须出动优势警力为盘查,既让人不解,更有种回到威权时代的错觉。
早在2001年的大法官释字第535号解释里,大法官强调,无论是临检、盘查、路检、取缔等名义,只要对人或物的查验,致侵害行动自由、财产或隐私,就必须遵守法律与比例原则。此号解释完全否定随机或任意的盘查或临检,这也代表,发动临检必须要有相当理由足认已构成危害性,且在临检前,更得出示证件与告知事由,事后也应告知救济管道。又除非无法当场确认身分而有碍交通、安宁或涉及违法,否则就应任其离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号解释,实已清楚将临检该有程序、要件、救济等,有了一个相当清楚的轮廓与架构,因此在2003年就有了《警察职权行使法》的出现。
而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第1项,警察行使职权,必须出示证件或穿警察制服,更「应」告知事由。若无具备此等要件,依据第2项,人民有权拒绝临检,警察若以妨碍公务罪为逮捕,反而会涉及《刑法》的滥权逮捕之罪。故在路边静静举牌抗议,警察虽有穿着制服,但对于临检的事由,即便现场民众提出质疑,警察却从头到尾无法或不想回答,显已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的规定。
又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警察要对人查验身分,必须要有事实足认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体等之虞,此处即在重申释字第535号解释所否定的随机、任意性的临检。也因此,在路边的公共领域举牌抗议,到底有何危害他人或秩序之虞,警察在无法说出事由就临检,严重逾越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更无庸是面对和平的抗议活动,竟出动优势警力为盘查,也不符合比例原则。而在警察说不清楚盘查原因下,竟又以现行犯逮捕,实更属荒谬。
虽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项,犯罪在实施前或实施后,任何人皆可逮捕,但路边举牌到底何罪之有?或可推测,举牌内容因说出执行官,到底有无拿到执行的绩效奖金,致涉及《刑法》的加重诽谤罪。惟对于公权力行使,本就必须受人民监督,故对于行政执行是否有绩效奖金一事为抗议,本就是对可受公评之事为质疑,更符合大法官释字第509号的善意倾向原则,到底何罪之有,实让人莫名所以。
退一步言,就算涉及诽谤罪,但问题是,此罪的法定刑最高也仅为两年有期徒刑,又属告诉乃论之罪,基于比例原则,根本不能以侵权最大的现行犯为逮捕。更须质疑的是,警察在有人提出诽谤罪告诉,即发动优势警力为逮捕,不能说前所未闻,却也是令人惊骇,让人怀疑,是否因告诉人身分特殊所致。
再者,就算以现行犯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项,警察也必须立即告知罪名、得请律师、得保持缄默等,但此次事件中,警察强行逮捕后,显然也未告知罪名。而警察是否有依《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3第1项,告知得拒绝夜间询问之权利,使人民陷入极度惊恐中。
事实上,从21世纪开始,无论在大法官解释或如《警察职权行使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共同趋势就是在防止执法机关滥权,并因此使人民的基本权获得保障,以摆脱台湾过去的威权阴影。只是在逐步进化的同时,若仅因单一个案的滥权违法,就让人民对警察失去信任,也可能让台湾数十年来于自由民主法治的努力,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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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