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孙安佐回台后也可协商吗

安佐经过两百多天的羁押后,终由法院宣告服刑期满,并将驱逐出境。回台后,他仍得面对司法调查。(图/翻摄自孙安佐脸书、上达比警局推特)

艺人孙鹏狄莺子孙安佐,于美国宾州涉嫌恐怖攻击威胁与非法持有枪械罪,经过6个月的羁押后,终由法院宣告服刑期满,并将进入驱逐出境程序。只是孙安佐回台,必然面对司法调查,但我国是否也可以认罪协商模式来了结呢?

根据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刑事被告享有迅速、公开与受陪审团审判权利。惟因开启陪审程序须耗费极大的司法资源,故在检察官起诉后,被告为有罪或不抗争的答辩(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Plea),法官即进入量刑程序,只有在无罪答辩时,才会进入陪审团审判。而被告之所以有罪答辩,必是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至于被告的动机,就是想尽速终结案件。故于此等情境,有无可能造成,无辜者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为了获取较轻刑罚而违背真实与自由意志来认罪,就值得怀疑。

以美国检方控诉孙安佐的罪名,即恐怖攻击威胁与非法持有枪械罪来说,在美国的认罪协商,并无任何罪刑之限制下,此等犯罪就算是可判处5年、10年徒刑之重罪,但考量陪审程序在时间与结果的不确定性,被告选择认罪,并接受驱逐出境,甚或永不入境的条件,自属理所当然。

而依据我国《刑法》第7条,国人于领域外犯罪,须是触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国与犯罪地国皆有刑事处罚,才可进行诉追。故就孙安佐涉及的恐怖攻击威胁罪部分,在《刑法》并无相对应的罪名,仅有《刑法》第151条,法定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吓公安罪,故未达于《刑法》第7条所规定的法定刑,此行为就为《刑法》效力所不及。

惟就另一罪名,即非法持有枪械罪部分,因依据《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4项,未经许可持有枪械者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属《刑法》第7条域外犯罪的效力范畴,故孙安佐回国,还是得接受刑事调查。而就算其于美国已被关押6个月,且经法院裁判,但依《刑法》第9条,基于审判权独立,外国判决并无拘束我国司法机关的效力,顶多依据此条文但书的规定,由法院免除一部或全部的刑罚执行。若果如此,检察官似乎也可与被告进行协商,以来省却程序之繁。

只是我国得为缓起诉或者是认罪协商者,仅限于最轻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如未经许可持有枪械罪,就不属于可以缓起诉或协商的范围,致注定孙安佐回国,仍得再进入另一轮的司法程序。从此也让人思考,于未来将走向人民参与审判下,认罪协商的范围应否加以扩大,以及如何防止制度被滥用等等,皆是必须尽早因应课题。(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好文推荐

吴景钦/【基层悲歌普悠玛vs.JR福知山线出轨案

吴景钦/【基层悲歌】普悠玛事故看组织体犯罪归责

吴景钦/刑事责任止于一身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