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孙安佐放弃预审听证 预审是防滥诉或加速认罪
▲美国的预审程序由法院针对检方所控诉案件进行起诉适格的审理,被告无须受到长期诉讼之苦。(图/视觉中国CFP)
艺人孙鹏、狄莺之子孙安佐,因于美国宾州涉及恐怖攻击,遭逮捕与羁押后,日前进行预审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惟在被告放弃此等权利后,似乎距离认罪的结果又进了一步。这就让人思考,所谓预审程序其目的到底是防止滥诉?抑或是在促使被告尽快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
大陆法系的预审制度,是在侦查阶段由法官对于检察官的讯问、搜索、扣押等举措为合法性的监督,并对案件是否起诉进行审查,以防止诉追者肆意侵害人权。但若预审法官介入太深,既混淆了审、检角色,也可能使未来的正式审判流于形式与空洞化,致为人所诟病。因此在二次大战后,除预审制度的创始国法国外,诸如日本、义大利等,便相继加以废除。
相对于大陆法系,美国的预审程序就较为单纯,而仅是由法院针对检方所控诉被告的案件,进行起诉适格的审理。而在此程序中,借由检察官所提出的初步证据,以及对目击者、警察、鉴定人等的交互诘问,就可显露出检方所提证据,是否已具有相当理由,致可为诉追。若未达于此等程度,即可立即驳回,而使被告无庸受到长期诉讼之苦。
同时,于预审阶段,即便法官认为被告应为起诉,亦得审查其是否具有就审能力(stand trial)、是否该送精神鉴定。甚且,若被告在羁押中,亦可借由此等程序,声请保释,以尽早获得自由。也因此,美国的预审制度正是防止被告遭滥诉最重要的手段。
惟在预审程序,被告及其律师虽可挑战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但因预审并非在审理有罪、无罪,就不适用严格的证据法则。如正式审判不能提出的传闻证据(hearsay),于此阶段仍可提出,就使被告方的防御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于预审程序,被告律师虽可要求调查或开示证据,但在无法事先阅览相关卷证下,检方所丢出的任何证据,必然是种突袭,仅有挨打的份,更遑论能翻转案件的未来。
也因此,若理解个中奥秘,与其面对不可测的审判结果,不如立即放弃预审听证之权利,以尽速与检方达成认罪协商,似就成为孙安佐最佳、甚至是唯一的选择,也凸显出美国刑事司法的特色与问题。
而我国,虽无预审制度,但于《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项,亦规定有起诉审查制度防止检方滥诉。只是此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来,成效一直备受质疑,再加以法条过于简略,又未要求必须进行听审程序,就易流于法官内在的恣意与专断,也成为必须尽速检讨的司法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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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