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诉法可用「预防性权利救济」? 司法院:依具体个案审认决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邀请法务部报告「司法诉讼实务上关于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适用」。(图/记者崔至云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宪法诉讼法覆议案上周遭立法院否决,政务委员林明昕抛出可提「预防性权利救济」的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15日)排定专题报告「司法诉讼实务上关于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适用」。司法院指出,预防性权利救济于宪法诉讼程序之适用与实务运作,属审判事项,应由宪法法庭依具体个案审认决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邀请法务部报告「司法诉讼实务上关于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适用」,司法院和法务部报告昨天送抵立院。法务部报告指出,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行政诉讼法则于第115条为我国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制度上,关于「将来给付之诉」或「预防性权利救济」之法律依据,并逐一说明其实务见解。
司法院先解释「预防性权利救济」在民事诉讼法、家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接着谈到宪法诉讼法部分,司法院则说,就本案诉讼而言,以预防性权利救济作为审理之案件类型,宪法诉讼法尚无直接明文。
司法院表示,宪诉法第46规定,「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除本法或审理规则别有规定外,与本法性质不相抵触者,准用之。」从而除宪诉法或宪法法庭审理规则已有规定外,宪法法庭审理案件时,得于性质不相抵触范围内,准用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司法院也说,至于具体个案中,行政诉讼法有关预防性权利救济之规定有无与宪诉法性质抵触,抑或是否准用、如何准用,以及准用之范围等,倶属宪法法庭之审判事项。
至于暂时权利保护部分,司法院指出,大法官依据宪法执掌解释宪法及宪法审判之权限,为确保其作成解释或裁判结果之实效性,宪诉法设有「暂时处分」之保全制度,于第43条第1项明定其要件:「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
司法院指出,暂时处分裁定具有定暂时法律状态之效果,且影响重大,个案是否符合宪诉法所定要件而得为暂时处分之裁定,以及宪法法庭依本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意旨进行法益权衡结果,作成暂时处分之利益是否显然大于不作成之不利益等,均须由宪法法庭依具体事态判断。
司法院最后说,有关预防性权利救济于宪法诉讼程序之适用与实务运作,属审判事项,应由宪法法庭依具体个案审认决定。司法院不便对具体个案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