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犯罪何能算小CASE

世新大学教授王晓波。(图/翻摄YouTube)

吴景钦

世新大学教授王晓波,一席二二八杀两万人是小case之语,引来各界挞伐,也突显出台湾对于政府犯罪的缺乏反省

威权体制之下,统治者或借由武力,或借由法律,或借由司法,而对人民所造成的迫害,除必须为冤罪的洗刷、名誉的回复与金钱的赔偿外,更必须对迫害者为究责以来还原真相,也算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惟台湾解除戒严已超过二十年,对于此等转型正义工作步伐却显得缓慢。

对于过往残害人权犯罪的检讨法制,大概是在1990年代中期,由立法院所相继通过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与「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就前两者而言,乃借由成立专责基金会,来负责案件的调查与赔偿事宜,惟此两条例仍是以国家无过失的基础为立法,不仅对于求偿金额有上限,且在不认为国家有错的前提下,自不可能有对造成损害结果公务员为求偿之规定,故此种金钱补偿最终还是得由全民为负担。至于回复条例,只是将被不当剥夺的公民权利加以回复,并非真正在洗刷清白,致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而最能反应转型正义者,当属对于迫害者的刑事诉追,惟这种究责工作,却肯定比金钱赔偿更加困难。尤其这类戕害人权的结构性犯罪,就下令迫害人权者,若遭起诉审判,其可轻易以不知或未下令为屠杀行为等理由,来将责任推给下属;而就执行者而言,也可以依法令执行为规避。甚且在时间已经久远,证据更属难寻,则在强调罪疑惟轻原则下,必会造成治罪的困难。而即便扫除如此多的障碍,却马上面临追诉权时效已过或相关人等已经逝去的困境,致难以或不能为定罪

针对残害人权的犯罪,若以被杀人数多寡来界定悲剧是大、是小,不仅有减轻或规避执政者责任之嫌,更将人命予以量化,而严重违反生命无价之普世观念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