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非紧急事故跨区送医合情合理且合法

报载台中市议员因为消防局长拒绝跨区送医,而联署罢免局长,甚至以不审市政府预算为要胁,希望消防局长下台。身为灾害应变研究人员,本人深感非紧急事故跨区送医实为不妥,非但耗损紧急救护资源,亦将削弱台中市政府应变大规模灾害(如九二一大地震)之能力。为了传达非紧急事故不要跨区送医的观念,个人在社群网站上发起了「支持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坚守专业,拒绝依民众意愿送往指定医院之专业判断」活动,汇集了近四千人联署支持,今将我们拒绝跨区送医的理由阐述如下,期望大家正视紧急救护资源遭受滥用,民众自身权益因少数人的自私而受损的情况

我国紧急救护制度是依照紧急救护法的精神而设,该法律中明订除了紧急事件且经专业考量外,一般事故应尽快送至辖区内的医疗院所就医。这项规定是为了争取救援黄金时间,缩短救护车送医的交通路程,将病患分类分区,避免太多人同时挤到大型教学医院,进而瘫痪大医院急诊能力而设。观诸欧美先进国家的紧急救护制度,无非都是以就近就急送医为主,除非地区医院有明显设备人力不足的情况,先送往地区医院紧急处理,后续再由民众自行转诊就医,不论从灾害应变规划,与社会紧急资源合理运用的角度来看,都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做法。

再者,美国灾害管理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建议应变灾害的能力须从平日培养,如Dr. Dynes观察到「人们应变灾害的行动,与他们日常的行动相符」【1】,9/11恐怖攻击时华府地区的现场指挥官Schwartz事后回忆「如果我们不能在每日,每件出勤案件中重复地运作一项灾害应变体系,那么我们遇到大灾害时也无法处理」【2】,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平时不落实紧急救护法的专业规划与建议,恣意将病患送往他们指定的医疗院所,除了将破坏整体灾害应变的规划,也将架空地区医疗院所的急救能力,当大型灾害发生(包括大地震,台风,大型车祸事故,或是大量学童食物中毒等等),我们要建立急救后送体系时,由于平日的轻忽,政府将无力应对。

再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使用救护车是项特权,而非民众基本权利。急救人员为了拯救特定民众的性命,使用造成别人不便的方式在路上奔驰,不仅提高了用路人的车祸风险,亦常造成救护人员的死伤。使用特权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方得为之,且必须经过法律的限制。许多非紧急状态指定送医的病患,贪图一己之方便,利用国家社会对紧急救护的礼让与包容,将救护车当成免费高速的计程车使用,这对其他守法民众而言是极度不公不义的事情。况且消防队中的救护车辆是为急救需要而设,某些民众自私的行为,将造成其他民众万一发生紧急事故时无法使用,即便届时紧急抽调临近消防分队支援,也将花上比平时多一倍以上的时间到场,为了自己的便利而危害其他人的性命,这样的行为不应该被默许。

站在全体民众的利益考量,站在国家整体灾害应变规划的角度思考,拒绝非紧急事件依民众意愿跨区送医都是一项正确的决定。这决定除了合乎我国紧急救护法的规定外,更合乎国际间对紧急救护分类分区送医的原理,如果考量到整个台中市的民众,把增进所有市民的福祉当成目标,拒绝滥用紧急医疗资源的行为也合乎情理。

我们主张紧急救护资源只能提供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处置,如果民众们想要前往心目中的理想医院,在情况稳定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应该将急救资源留给更需要的人使用。

1.请见Dynes, 1994, Community Emergency Planning: False Assumptions and Inappropriate Analog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ss Emergencies and Disasters, pp. 141-158.

2 请见Varley, P. 2003. Command Performance: County Firefighters Task Charge of the 9/11 Emergency. Harvard 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 Case Program.

●作者张贤龢,美国德拉瓦大学灾害管理学博士候选人,国际灾害管理士(AEM),之前于台湾与美国消防局服务七年,专长为美国与台湾灾害应变政策与体制,目前居住于美国,为2012-2013年美国国家灾害研究中心年度奖学金得主。本文为网友投稿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