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主餐吃不完打包外带遭店家拒绝 法界:不合理

▲某餐厅告知套餐主食不得打包外带法界人士认为合理。此为示意图,与本文餐厅无关。(图/记者黄士原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民以食为天」,台湾是著名的美食天堂,各国美食在台湾都能吃到。但有民众发现,进入某餐厅消费时,服务生即告知「本店顾客所点选之主餐不得外带」,餐厅的作法合理吗?法界人士认为,依照《民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餐厅作法不合理,民众还是可以主张主食打包外带。

这样的案例发生在台北市百货公司地下楼层餐厅,该餐厅点菜由顾客点选主餐,餐厅即提供3至4样小菜及特定饮料供顾客享用,小菜与饮料的部分系无限量供应,主餐则是食用完毕即不再免费提供。然而一进门服务生就告知「本店顾客所点选之主餐不得外带」,让顾客不满意,透过电子媒体做成新闻报导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指出,按民法第345条「称买卖,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契约。」,依照此规定,顾客与餐厅间就主餐食物的部分,系以成立买卖契约为意思;主餐食物就是此次消费契约中的「主给付义务」,并且为买卖标的物。因此当餐厅服务生将主餐食物端到顾客餐桌上时,此时主餐食物的有权业已移转至顾客,顾客已成为主餐食物的所有权人。再依民法第765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顾客既然是主餐食物的所有权人,绝对有权可以主张将主餐食物带走。

至于服务生告知「本店顾客所点选之主餐不得外带」,陈志铭表示,按《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7款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企业经营者为与多数消费者订立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因此当顾客进入餐厅时,服务生的告知内容,业已成为上述消费者保护法所称之「定型化契约条款」。

而这项条款就会落到《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至第12条的审查范围。其中同法第11条「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原则。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第12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故依据上开规定,餐厅的说法已因「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而无效。消费者自然有权利主张请餐厅将食用不完的主餐食物打包带走。

虽消费者有权带走主餐食物,但陈志铭认为,消费者仍然要有先进国家国民应有的水准素质,不可有权利滥用或浪费食物的行为(例如盛装了一堆小菜,却食用不完而浪费)。企业经营者应以宽大心胸、良心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心态经营企业。消费者也应有高超的国民生活水准、素质,不可有浪费食物、沦为「奥客」的行为,这样才是民主法治国家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应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