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台湾政府不该包庇国人在境外犯罪   

▲在肯亚电信诈骗罪嫌的台湾人,搭机时均被套上黑色头套未露脸。(图/翻摄自新华社

文/李复甸

台湾诈骗集团在肯亚招募两岸华人到非洲进行诈骗。去年起,集团人员在肯亚首都奈洛比被捕,陆续被被遣送到大陆。近日来,媒体大量报导,民意沸腾。有人认为台湾人怎可被任意被遣返到大陆?有人认为台湾司法轻纵电信诈欺,这些人和诈骗集团沾上了边应该在大陆判刑,以整饬诈骗乱象

跨国犯罪由谁管辖?国际法著名的案例莲花号案( S.S.Lotus case )在1926年法国的莲花号在公海上撞沉了土耳其波兹阔号 (S.S.Boz-Kourt)。土耳其主张被害国管辖主义,拘捕了法国船长Monsieur Demons加以审判。法国认为船长在扬着法国旗扬着的船只上,应依属地法或属人法审理法国船长。案件在国际常设法庭( 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提出。国际常设法庭认为土耳其人受到伤害当然有刑事管辖权国人归法国法院管辖,在公海上船旗国其管辖权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法国因此也有权管辖。两国各自拥有管辖的依据,且互不排斥。既然土耳其依法行使管辖,法国就没有抗议权利

司法的管辖原则,第一是属地主义,在谁的土地上犯罪就由谁管;第二是被害国管辖主义,谁受到犯罪危害就由管谁;第三是属人主义,谁的人民犯罪就归谁管。台湾人在肯亚犯罪侵害中国大陆人民,依据法律该可由肯亚、大陆及台湾管辖。当犯罪嫌疑人或是通缉犯不在管辖范围内,为了行使司法权,两政府间有引渡条约或协议,且依两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便可引渡。

但是,犯罪行为具有军事、政治、宗教性质时,得拒绝引渡。通常也不会将自己的人民引渡到外国接受审判。两岸之间并非引渡,而是基于司法互助的协议将潜逃到对岸的犯罪嫌疑人遣返。这些在肯亚涉嫌诈骗大陆人的台湾人,被大陆政府要求肯亚引渡到大陆受审,确实是国际社会的法律惯行

▲涉案的台湾人飞抵北京。(图/翻摄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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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刑法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方适用我国刑法。国民境外犯电信诈欺是未满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台湾无管辖权。台湾既不能要求引渡,也没有请求大陆司法互助的可能。

以往政府主张大陆是我中华民国国土,在大陆犯罪并非在外国犯罪,故而可以要求司法互助。同一理由又以大陆之人民币不是国币也不是外币,伪造人民币只能以伪造有价证券处理。在宪法临时条款架构下,这逻辑还是通的。但是这种法令解释很难说服在目前两岸情势国际局势下的观察。

若是民进党政府上台之后,立场就更尴尬了。要主张两国,就必须用引渡或司法互助,这是大陆所不可能接受的;要主张主权及于大陆,又不是民进党群众所能接受。那么台湾人在大陆犯案,我们的司法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在陈水扁执政时代,厦门一栋面对金门大楼被用为对台电信诈欺的基地,甚至入侵台湾某偏绿银行电脑,掌握数万笔存户资料,扁政府完全无法处理。

处理跨国犯罪,有一套国际既存习惯法,不是义和团式的喧闹可以解决问题。任何一个政府都不能容忍,以跨越国境来逃避司法追诉。甚至有义务协助他国依法诉追。台湾人民跨境犯罪非仅出现在对岸,任何主权国家或地区都可依其管辖作成刑事判决。台湾政府有权利包庇台湾人民在国外犯罪吗?

●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