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瞒已婚害空姐惨赔8年青春 损「贞操权」判赔150万
▲林姓医师隐瞒已婚身分,和空姐交往近10年才曝光。(图/达志/示意图)
桃园一名空姐14年前在机上结识一名林姓医师后交往,但对方却在3年后瞒着她和另一名女子结婚生女,脚踏两条船,直到2012年林姓医师带妻女到美国出游1个月被空姐识破,整起事件才曝光。她怒告对方浪费8年青春、年纪太大无法生育而求偿,法院则认为林男损害空姐的「贞操权」,判赔150万元。
判决指出,现年46岁的傅女控诉,2002年在机上结识林姓医师,两人进而交往3年,对方却瞒着她和另名女子结婚生女,还以已婚身分继续和她交往。一直到2012年,林男谎称要和哥哥到美国玩1个月,其实是带着妻女出游,回国后,傅女要求看相关照片,林拿不出来,才后才用简讯告知已婚生女一事。
傅女事后认为,林男浪费她8年青春,害她过了生育年龄,身心受创,因此向桃园地院提请损害求偿。傅女提出两人简讯内容,她传「你用欺骗的,你以为不做违法的事情,什么畜生不如的勾当都可以做是不是?你用欺骗的方式,更卑劣无耻。」林却回「睡10几年,哪次不是你情我愿的。」
傅女心有不甘再传:是你情我愿吗?妳跟我说你去结婚我会你情我愿吗?你用这种恶毒的方式来欺骗我,叫做你情我愿?」林男又回:「难道我有拿着刀枪逼你陪我睡吗?」
法院审理认为,林男隐瞒已婚身分,导致傅女不知情下和其发生性关系,损害贞操权,因此判他应赔偿150万元。判决另外解释,88年修正的民法第195 条,增设独立人格法益「贞操」,指的是「性行为之自主决定」,即个人对于其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性行为之对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该性交行为是否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许,属于性自主决定权之重要事项,在一般情形,隐匿已婚事实致对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于贞操权,得请求损害赔偿。★图片为版权照片,由达志影像供《ET新闻云》专用,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达志影像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