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离婚前毁胚胎 侵害共有权判赔前妻
黄女和郑男人工受孕3次失败闹离婚,郑男跑到医院将剩余3颗胚胎销毁,法院认为两人有胚胎共有权,判郑男败诉,需赔偿黄女6万余元定谳。(本报资料照片)
黄姓女子和郑姓男子结婚8年,人工受孕3次失败闹离婚,没想到郑男还到医院销毁剩余的3颗胚胎,遭黄女发现提告求偿。一审高雄地院认为郑男没依合约缴纳保存费用,销毁胚胎并无不妥,判黄女败诉。案经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为,郑男销毁胚胎时与黄女仍在婚姻关系中,他的行为已侵害黄女「胚胎共有权」,逆转改判郑男败诉,需赔偿前妻黄女6万多元定谳。
黄女及郑男婚后8年无法生育,寻求某诊所帮忙,取得年轻女子捐赠的7颗卵子,与郑男精子受孕形成6颗胚胎,2016年12月起先后3次实施人工受孕均告失败,2019年4月黄女及郑男两人签字离婚,同年9月郑男跑到诊所要求销毁胚胎,诊所配合销毁。黄女事后得知不满,提告向郑男和诊所求偿113万元。
一审时,诊所主张郑男一直没有缴纳保管胚胎的费用,双方合约也有载明若逾期未缴保管费,视同放弃胚胎所有权,因此销毁胚胎并无不妥。法官依据合约书内容,判定诊所销毁胚胎并无不妥,判黄女败诉。
黄女不服提上诉,主张当时两人离婚主因是郑男出轨,离婚后3个月便提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之诉,诊所未经她同意就销毁胚胎,诊所、郑男须赔偿胚胎损失及精神慰抚金共113万元。郑男则坚称,销毁胚胎当下与黄女已是合法离婚状态,何况胚胎卵子又不是黄女的,无从衍生出身体权或人格权。
高雄高分院二审合议庭认为,销毁胚胎时黄女及郑男两人,原本的离婚协议被判决无效,两人的婚姻关系仍存在,郑男要求诊所销毁胚胎做法确实侵害「当时的妻子」黄女胚胎共有权,废弃原郑男免赔判决,改判须赔偿黄女6万余元;诊所依合约销毁胚胎无责免赔,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