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人妻出游上旅馆致离婚 男判赔20万元

地方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市游姓男子指控刘姓男子介入婚姻,与他的妻子共处旅馆、牵手搂腰出游亲密交往,诉请离婚判准,再以刘男侵害他的婚姻法律利益,请求损害赔偿,台中地方法院判刘男应赔偿20万元。

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游男吴女民国69年结婚,育有3子;游男指控刘男已知吴女结婚仍与她四处游玩,在百货公司餐厅旅游景点亲密牵手、搂腰,有照片资料佐证

游男指控,99年11月间,刘男与吴女2人到东埔温泉区的旅馆房内休息,经聘请征信业者发现连络员警到场捉奸,现场床铺凌乱,床上散落2人毛发,洗浴用品也都使用过,并采检体等证物送验,进而对刘男及吴女提出相奸、通奸罪告诉。

法院以证据显示2人曾共睡一床、共浴等亲密行为,但没有积极证据证明发生性行为,以不起诉处分。游男以刘男介入婚姻向法院诉请离婚,一审判准,吴女不服上诉,上诉案经最高法院驳回而宣告确定。

游男另以刘男以第三者身分介入他的婚姻,导致他婚姻动摇而走上离婚,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向法院请求刘男需赔偿精神抚慰金60万元。

刘姓男子否认介入婚姻,指称与吴女是工作伙伴,他跟吴女牵手、搂肩是扶持怕她摔倒;共处温泉旅馆是要喝下午茶,因餐厅打佯而到房间东西,没有不可告人及不轨行为,且游男控告他与吴女通奸罪,已获不起诉处分。

刘男指称,是游男自己另结新欢,才想要跟吴女离婚。刘男说,他是向区公所申请补助的低收入户,游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60万元实在过高。

承审法官以游男指控刘男介入婚姻为由,诉请离婚判准,可见刘男侵害婚姻情节重大;虽游男与吴女婚姻早有裂痕,但刘男与吴女亲密交往也是导致走上离婚的导火线,判处刘男赔偿游男2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