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吞千万股权 判赔吴春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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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妮与前中华开发金执行副总吴春台分手后,她盗刻印章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吴名下服饰公司价值1000多万元的股权移转到她名下;刑事部分李女被判刑1年1月、可易科罚金定谳,吴求偿部分,高院判她须赔偿20万元。

吴春台和李珍妮交往期间,出资千万与李合资开服饰公司,李挂名执行长,2009年2人分手,吴同年与米凯莉结婚,婚礼前夕李却传简讯及纸条给吴,要求签下股权转让同意书,但吴未同意,事后发现竟被李盗刻印章,将所有的股权移转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

台北地院将李女判判1年2月、可易科罚金,她不服提上诉坚称自己是清白的、是司法受害者,但高院佐以吴春台与她的简讯及存证信函及相关证人证词,认定李女犯罪事实明确,但因适用想像竞合犯规定改判刑1年1月、易科罚金。

检方起诉李女在2009年者伪刻吴春台印章,并在她担任董事长的格丽兹公司临时会议事录,虚伪记载其所代表的股数200万股项,并改选董事向经济部办理变更登记部分,李女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