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案 女儿生父再判吴春台 代垫扶养费256万获赔

▲李珍妮。(图/本报资料照)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名媛李珍妮10年前未婚生女联电荣誉副董事长明智一度出面自认生父,但李却公开否认,称小孩生父是开发金控执行副总吴春台,并提告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请求吴给付每月15万元扶养费。虽然吴春台拒验DNA,但法院一审仍认定他是小孩生父,判决应付每月4万5千元,吴、李均不服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李珍妮指控她93年8、9月间与吴春台交往,发生过5、6次性关系,致使她在94年7月生下女儿,吴还随她到美国陪产,也按月支付10余万元生活抚养费,直到98年5月为止。李珍妮强调,依据受胎时间,以及女婴血型、长相均与吴相仿,可以判断吴就是生父,应付每月15万元扶养费,并赔偿她过去代垫的755万元抚养费。

但是吴春台坚称,女婴并非他的骨肉,当时出钱养她,只是因为女婴「长得可爱」,也拒绝做DNA检测。法院一审认为,吴不可能只因为可爱就每个月花10万扶养,因此认定女婴就是他所生,未来应负担每月4万5千元抚养费。李珍妮为索代垫的700多万抚养费,提起上诉,法院二审仍判吴为生父、须负担每月4.5万扶养费,另判他须赔偿李过去代垫的256万5千元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