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女儿生父是吴春台 最高院判月付4.5万到20岁

▲李珍妮未婚生女案最高法院认定吴春台小孩生父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名媛李珍妮未婚生女,并称小孩生父是前开发金控执行副总吴春台,提告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扶养费等;最高法院9日判吴每月应给付扶养费4.5万元,直到小孩20岁为止,另须支付李女256万5千元扶养费,全案定谳。

李珍妮2004年8、9月间与吴(下图)交往,发生过5、6次性关系,致使她在2005年7月生下女儿,吴还随她到美国陪产,也按月支付10余万元生活抚养费,直到2009年5月为止。李强调,依据受胎时间,以及女婴血型、长相,可判断吴就是生父,主张应付每月15万元扶养费,并赔偿她过去代垫的755万元抚养费。

但吴坚称女婴并非他的骨肉,当时出钱是因为女婴「长得可爱」,也拒绝做DNA检测一审法官认为,吴不可能只因为可爱就每个月花10万扶养,因此认定女婴就是他所生,应负担每月4.5万抚养费。

李为索代垫的700多万抚养费提起上诉,二审仍判吴为生父、须负担每月4.5万扶养费,另判他须赔偿李过去代垫的256万5千元扶养费,吴不服判决,上诉最高法院;不过,最高院认同二审见解,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