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日治债券 财政部:有违公平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针对日治时期日本政府遗留债券问题财政部长张盛和表示,日据时代日本政府国库券银行发行债券,在当前财政状况公平正义考量下,不宜透过立法方式由政府垫付清偿日本政府应付债务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明(2)日将审议立委翁重钧等18人拟具「民间持有日据时代日本政府国库券及银行发行债券处理条例草案」、以及立委陈亭妃等22人拟具「日治时期日本政府国库券及债券处理条例草案」。

财政部长张盛和在呈交财委会委员的书面报告中指出,日本政府所发行的国库券及其委托劝业银行所发行的债券,其债务人为日本政府,因此,有关债券的偿付自应由该国政府担负。

且参酌相关文献日方民国40年公告提前偿还债务,但由于日方为战败国通膨情况严重,因此,持券人考量贬值大多不愿兑领。

此外,日本政府也于民国41年8月25日指示,自民国41年10月15日起至民国56年10月15日止全部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券,期限届满后消灭时效完成,以后便不再受理偿还。财政部表示,若此案立法订定日治时代日本债券由我政府代垫,将来恐难以向日本求偿归垫。

财政部强调,若由我政府迳予代垫该案俱属日本政府的债务,目前持有政府在大陆时期所发行债券及日据时代的各类债务,如旧德国马克等的国人,恐将以政府既能代偿日本政府债务为由,而要求政府亦予清偿,将衍生更多争议与纷扰。

财政部指出,日本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既属日本政府的债务,自应由其负责清偿,倘立法由我国政府编列预算清偿,形同由我国全民负担其债务,且在政府财政艰困之际,财源筹措不易,如举债支应,则后代子孙亦将共同承受,显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