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看懂通奸四情境 就知为何该除罪
▲私人感情与婚姻,需要国家用刑罚来约束吗?(图/取自YouTube)
只要是探讨「大老婆」与「小三」的戏剧,不管本土偶像剧还是韩剧,都非常受欢迎,可看出主要收视的妇女族群多重视「捍卫婚姻与爱情」。通奸该不该除罪化?台湾各种妇女团体各有主张,妇女新知基金会长期以来即主张通奸除罪化,2010年就曾制作2分10秒的短片,分析了通奸4种情境,告诉大家应让婚姻回归《民法》。
所谓通奸罪,主要是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妇女新知基金会指出,原本这罪是为了惩戒性出轨女人,直到民国24年修法后,才被「部分妇女团体」视为杜绝丈夫外遇、维护大老婆权益的守护神。
然而实际案例呢?妇女新知指出,最后被保护的却是男性,因为向来妻子撤销对丈夫通奸告诉的比例,远大于丈夫撤销对妻子通奸告诉的比例;而且原告一方散尽钱财,花钱「抓猴」,也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上有力的证据,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并不能保障婚姻,却让夫妻情感更破碎,不如修法废除,破除依赖《刑法》维持婚姻,让婚姻回归《民法》。
妇女新知在2010年上传至YouTube的一段宣传影片,分析了通奸的4种情境:
情境一,「我的配偶与人口交,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奸罪吗?」解答,口交不算性行为,刑事通奸罪不成立。
情境二,「我的配偶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奸罪吗?」解答,同性恋不会威胁合法婚姻,刑事通奸罪不成立。
情境三,「抓奸在床,刑事通奸罪就一定成立吗?」解答,抓奸在床,若未验出精液,刑事通奸罪不成立。
情境四,「录到配偶与他人做爱的声音,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奸罪吗?」解答,只闻声音不见人影,刑事通奸罪不成立。
那么,抓奸到底是谁受惠?答案是征信社;而且即使花了大笔金钱,不但不一定取得有力的证据,更因「非法监听或照相录影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触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通奸罪更重。妇女新知主张,通奸罪无法拯救婚姻,国家也不该惩罚成年人间你情我愿的私人情爱关系,应让婚姻回归民法。
《民法》第1052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一、重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第1120条:扶养之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但扶养费之给付,当事人不能协议时,由法院定之。
▼看影片/妇女新知基金会通奸罪除刑罚宣传短片 (影片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