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骥/通奸罪除罪化的经济观

单骥/国立中央大学终身荣誉教授、APIAA院士。

台湾近年来人口结构上的变化很快,其中之一,就是结婚及离婚的变化,它反映出台湾社会的变迁及人民思想的转变。具体而言,以内政部的统计数字来看,1981年时,台湾的粗结婚率(粗离婚率)分别为千分之9.29(0.83),而于1984年时,相关的比率分别为千分之8.21(1.00),于1998年时粗结婚率(粗离婚率)分别为6.69(2.00),及至2019年时,粗结婚率(粗离婚率)分别为5.70(2.31)。

由上述的统计数字可知,台湾的结婚率正在明显的下降中,相对的,台湾的离婚率也正在「稳定?」上升中,这是台湾社会现状缩影,2018年月2月12日《时报资讯》报导何春蕤教授认为「台湾社会的气氛正在教导下一代无论对事对人都针锋相对,导致容忍与抗压力下滑,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好共处,一些传统价值都被否定。」而此导致结婚率的下降。此外,对于离婚率的上升,何教授认为:「根本原因是社会变迁,人与人相互容忍度越来越低,彼此和乐相处变得不太容易。」

▲现代女性经济自主,已不需再靠婚姻支撑生活。(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依上述的分析,「传统价值」被否定了,而所谓婚姻制度的传统价值又为何?或可从「家和万事兴」或是「齐家后才能治事、治国」为参考。因此,在20年前大法官作成释字第554号解释,认为「夫妻忠诚义务是社会基本规范」故俗称「通奸罪」的刑法第239条不违宪。但对照上述何教授所说的社会变迁,如此一来,「夫妻忠诚义务」是否仍是社会基本规范,已一再地被质疑,因此,于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刑法第239条违宪。(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亦违宪)。

经济学观点来看,上述大法官释字第554号解释认为「夫妻忠诚义务是社会基本规范」,因此,这既然是基本规范,就可称得上是经济学理的公共财,它不但具有多一个人使用也不会使成本上升的作用,相对的,这个公共财更有「规模经济」的效果,意即,当社会上夫妻忠诚义务作为的佳偶愈多时,则社会更和谐,如此一来,社会的福利(social welfare)效果就会愈大。或也是因为在这样的期待下,才会有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对于失德的夫或妻(及小三),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用以端正公序良俗。

然而,台湾的社会在过去二十多年来,已有很大的变化,由于女性受教育的比率大幅地提高,女性在经济自主权上的能力也随同大幅地提高,如此一来,或也造成男、女性结婚年龄的推迟,同时,也造成上述结婚率的下降,此乃因,女性在有愈来愈强经济自主权的情况下,无须再靠婚姻取得经济上的支撑。

男女在出轨的比例上,并无太大差距。(图/CFP)

同理,在婚姻出轨上的统计上,虽没有正式的官方统计,但依2020年5月30日《新头壳》报导:依多年经验,杨律师认为:「但多年抓奸的统计结果,发现老公通奸的比例只比老婆出墙略高一些而已。」而此亦可显示出,男女在经济平权后,所可能产生的「出轨上的平权」。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婚姻出轨的问题,在道德与经济层面上,是否有比刑法中的遗弃养罪更严重呢?或也是个值得比较的观点。依刑法第294条及294条之一及295条规定,若国民遗弃父母不负扶养责任时,可加重以下规定刑期二分之一「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上述严刑峻罚的前提条件是:「对于无自救力之人」,意即,若能证明父母有自救力,则子女法律上就没有遗弃或不负扶养的责任。

若此,比诸于出轨,是否通奸罪须以刑法相绳,则其要件之一是在于受害之一方,是否也须以「无自救之人」为要件,便成为法理上重要的「比例原则」问题。此乃因,父母与子女间为血源关系,而相较之下,夫妻间,当然较之于亲子间的血源关系者为疏,为此,相对于「孝顺」这更崇高的社会公序良俗,若仍可不必然以刑法相绳时,那么,通奸罪(特别是能证明有自救能力之人者,如请得起征信社捉奸者),是否就更不须(也不应)以刑法救济之?

▲大法官解释通奸除罪化。(图/记者林敬旻摄)

本文虽以「通奸罪除罪化的经济观」为题,讨论通奸罪的问题,惟本文中,并不拟讨论征信业这个行业,及日后它是否会因通奸罪除罪化后,将如何受到冲击。本文认为,另一个有意思的「经济问题」是,若未来大幅地提高通奸罪的民事赔偿后,是否真会是个有效的反通奸对策呢?

上述问题,它有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其重点在于,法院未来是否会对通奸者量能裁罚?抑或是如「公然侮辱罪」般,有一(民间参考版)公定参考的处分行情价目表?未来如何发展尚不得而知。当然,是否宜采量能裁罚,应是下一阶段在法学宜多关注的重点。

本文认为,我们目前是否有足够的法学统计来说明,在过去犯通奸罪者,其是否与犯罪者具经济上优势地位成正比?若是,则对通奸者施以「量能裁罚」或不必然有更强的吓阻力量;然若比照离婚赡养费的高低般,对受害一方,给予较大的补偿,则或许有较强的论理。此外,对于通奸罪的「累犯」,是否有加重其罚的民事赔偿设计,或也是另一个有趣的概念,值得在通奸除罪化后的法学界再多作深究。

无论如何,俗话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即若是民事赔偿被判得再多、再高,一旦夫妻的情份已逝,则通奸与离婚难易间,是否宜有更多、更密切的连动,也应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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