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覆查规定 昔调查监委提不同意见书!翁启惠翻案 王美玉批因人设事
中研院前院长翁启惠因浩鼎案遭弹劾竟翻案,先前调查的监委王美玉昨提不同意见书。(本报资料照片)
中研院前院长翁启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监察院弹劾,法院与公惩会都认定翁财产申报不实。去年监委换届后,监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10日通过第3版调查报告,逆转先前调查,认定翁无财产申报不实,也未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先前调查的监委王美玉昨提不同意见书,指翁证词反复不一,也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同时她也提出监院对经弹劾及惩戒案提出再审,「应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议救济途径,不应就个案因人设事。」
3翻案监委 强调有先例
「翻案」监委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等随后发新闻稿,强调2017年监院依当时事证弹劾,并无错误,但诉愿法第95条规定「诉愿之决定确定后,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之效力。」监院2019年3月28日及2020年2月27日诉愿决定已撤销翁之裁罚,有关财产申报之行政职权自应遵守诉愿决定。新闻稿并指翁启惠案件在监察院虽有3个调查报告,但每个报告所涉重点不同,已有多个前例。
王美玉昨指出,翁启惠被诉贪污案审理,在调查局、士林地方法院侦审,监院调查财产申报案及诉愿、公惩会审理时,都自认借名持有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财产申报不实案诉愿补充理由,才改口股票2012年已赠与子女,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惩会答辩书,也改口1460张股票是子女的,证词反复不一,但公惩会仍认定股票为翁借名持有。
是否借名持有 证词反复
王美玉质疑,翁若改口主张股票非借名持有,2014年4月向美国政府电报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何须申报出售郑某名下浩鼎股票271张的实质所得?且翁2018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儿不可能有321万美元,是他处分财产支付。国税局也认定翁女儿名下3000张股票系翁以借贷321万美元方式间接赠与,再次证明是翁借名持有。
应检讨机制 研议救济
对于翁以监察院诉愿委员会撤销财产申报处罚锾为由,作为新事证,向公惩会声请再审。王美玉说,监院函复公惩会之核阅意见已说明「行政裁罚虽撤销,但公惩会判决并不受诉愿决定效力之拘束,请公惩会本其权责依法判决。」最终公惩会仍驳回翁再审,证明监院函复并无错误;公惩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即贪污罪嫌判翁无罪,但仍认为翁违反财产申报法。
王美玉指出,监委办案采「刑惩并行」原则,翁刑事判决无罪,仍得惩戒。而弹劾案文依据当初调查报告,若有问题,须先覆查推翻原调查报告。但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覆查案有3年时限,及须未经纠正及弹劾,「此案经弹劾通过,因此不符合覆查规定。」正办应是检讨覆查机制有无问题,及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