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覆查规定 昔调查监委提不同意见书!翁启惠翻案 王美玉批因人设事

中研院院长启惠因浩鼎案遭弹劾竟翻案,先前调查监委美玉昨提不同意见书。(本报资料照片

翁启惠借名持1460张浩鼎股票 监委指证词反复不一

中研院前院长翁启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监察院弹劾,法院公惩会都认定翁财产申报不实。去年监委换届后,监院司法狱政委员会10日通过第3版调查报告,逆转先前调查,认定翁无财产申报不实,也未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先前调查的监委王美玉昨提不同意见书,指翁证词反复不一,也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同时她也提出监院对经弹劾及惩戒案提出再审,「应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议救济途径,不应就个案因人设事。」

3翻案监委 强调有先例

「翻案」监委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等随后发新闻稿,强调2017年监院依当时事证弹劾,并无错误,但诉愿法第95条规定「诉愿之决定确定后,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效力。」监院2019年3月28日及2020年2月27日诉愿决定已撤销翁之裁罚有关财产申报之行政职权自应遵守诉愿决定。新闻稿并指翁启惠案件在监察院虽有3个调查报告,但每个报告所涉重点不同,已有多个前例

王美玉昨指出,翁启惠被诉贪污案审理,在调查局士林地方法院侦审,监院调查财产申报案及诉愿、公惩会审理时,都自认借名持有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财产申报不实案诉愿补充理由,才改口股票2012年已赠与子女,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惩会答辩书,也改口1460张股票是子女的,证词反复不一,但公惩会仍认定股票为翁借名持有。

是否借名持有 证词反复

王美玉质疑,翁若改口主张股票非借名持有,2014年4月向美国政府电报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何须申报出售郑某名下浩鼎股票271张的实质所得?且翁2018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儿不可能有321万美元,是他处分财产支付。国税局也认定翁女儿名下3000张股票系翁借贷321万美元方式间接赠与,再次证明是翁借名持有。

应检讨机制 研议救济

对于翁以监察院诉愿委员会撤销财产申报处罚锾为由,作为新事证,向公惩会声请再审。王美玉说,监院函复公惩会之核阅意见已说明「行政裁罚虽撤销,但公惩会判决并不受诉愿决定效力之拘束,请公惩会本权责依法判决。」最终公惩会仍驳回翁再审,证明监院函复并无错误;公惩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即贪污罪嫌判翁无罪,但仍认为翁违反财产申报法。

王美玉指出,监委办案采「刑惩并行」原则,翁刑事判决无罪,仍得惩戒。而弹劾案文依据当初调查报告,若有问题,须先覆查推翻原调查报告。但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覆查案有3年时限,及须未经纠正及弹劾,「此案经弹劾通过,因此不符合覆查规定。」正办应是检讨覆查机制有无问题,及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