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启惠弹劾遭逆转 翻案3监委:监院诉愿会认定无财产申报不实

翁启惠。(本报资料照)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弹劾、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遭监察院司法狱政委员会本月10日通过第三版调查报告,予以翻案,引发争议。监察院今发布三位监委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新闻稿,强调监察院诉愿审议委员会认定翁并无财产申报不实,并指「每一个议题有多个面向衡诸翁启惠的案件在监察院虽有三个相关的调查报告,但每个调查报告所涉重点各不相同。此在监察院的调查案件中多有前例。」

新闻稿指出,翁启惠今年1月14日、1月26日向监院陈诉,认为司法程序已经证明其清白,但弹劾仍然存在,伤害其名誉;监察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已经认定其无财产申报不实,监察院未正确函复公惩会(现改制为惩戒法院),使其再审程序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提出的调查报告指出,106年监院依当时取得之事证加以弹劾,并无错误,惟依据诉愿法第95条规定,诉愿之决定确定后,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效力。监院在108年3月28 日及109年2月27日诉愿决定已撤销翁启惠之裁罚有关财产申报之行政职权自应遵守诉愿决定。

惟108年5月24日及109年5月22日,监院就被惩戒人翁启惠声请再审之理由所表示之核阅意见,仍以被撤销之处分,认被惩戒人拥有浩鼎公司529张股票依法申报及担任中央研究院院长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情事等,须负行政疏失责任,故以被惩戒人再审之诉显无理由,应予驳回函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与诉愿之决定有违,似有误会,应予陈明

新闻稿指出,监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因此于今年3月10日审查通过调查报告,该报告汇整弹劾翁启惠之后,监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和廉政委员会的决议再行厘清说明,并回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