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无权事先否定人民的集会权

群众包围中正分局。(图/记者黄克翔摄)

吴景钦

太阳学运暂告一段落,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对长期驻守于立法院外的公投盟成员为强制驱离后,不仅立即废止集会许可,更宣布将来该联盟的集会声请,不会再予许可。如此的作法,实已有违法违宪之虞

关于人民室外集会游行,是否该采事前许可制,一向备受争议,而在新近的大法官释字第718号解释里,也只是否定紧急性、偶发性集会的许可,除此之外,仍维持集会游行须为事前许可的合宪性。而依据现行集会游行法第11条,只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事由主管警察机关就能不予许可或于许可后废止。只是这些事由,既模糊且空泛,致严重违反明确性原则,而给予主管机关极大的裁量空间致易陷入权力滥用,亦难防止其为迎合执政者好恶,而为准驳与否的决定。

虽对于集会游行不予许可或经废止许可之处分,依据集会游行法第16条,规定有向上级警察机关为申复之救济管道,若遭驳回,亦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惟依集会游行法第17条,此种申复并无停止不许可处分之效力,则在集会游行往往具有时效性下,即便取得胜诉判决,也无太大实益

而在此次事件里,中正一分局对已许可的集会,以维护秩序及公益来为废止,又再暴露出法律不明确下,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处分必受质疑之问题。而针对某一团体永不许可的决定,不仅完全剥夺人民的集会结社权,更逾越警察仅能为个案许可之权限,致使其成为超级的立法者或大法官,宪法基本权保障也将被束之高阁台湾即随时有步入警察国家之危险。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