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者被处劳务后又遭罚锾 法官指违宪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依照现行法令酒驾民众若遭受缓起诉处分,并进行义务劳务后,监理机关还是可以依修正后的行政罚法对其处行政罚锾。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认为该修法内容违反了宪法中的一行为不二罚,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此将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酒驾直、间接造成3死的叶少爷曾表示,自己不知道酒驾违法。(图/资料照片东森新闻提供)

民国100年11月8日修正的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如经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确定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不付保护处分、免刑、缓刑之裁判确定者,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而第45条第3项则规定,如果在修法前触法,经缓起诉处分确定者,同样适用该法条

有一名47岁的苏姓妇人,去年在吃了烧酒鸡后开车回家路上为了闪躲对向来车所以擦撞到路边其他车子警方进行酒测后依法告发,检方判其缓起诉处分1年,以及得从事义务劳务70小时。但在做完义务劳务后,苏女今年又收到裁处书,才知道自己还要再补缴超过4万元的行政罚锾,她说酒驾虽然不对,但自己以义务劳务对社会做出补偿,且也有反省,这样还不算惩罚吗?

蔡志宏表示,实务上来说,和苏女类似的案件,通常都是初犯情节轻微的酒驾,而民众被缓起诉后,依检察官命令进行义务劳务,实质上已经和刑罚的易服劳动相同,若再处罚锾,会有重复处罚之虞;他也强调,法律虽然可以对酒驾者严厉处罚,但还是应合乎一行为不二罚、不溯及既往,以及比例与平等原则等,所以他认为自己得提出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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