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起诉仍处行政罚? 大法官:合宪

法院法官日前公布释字751号,认定缓起诉后受行政合宪,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图/记者季相儒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司法院在7月21日公布了释字第751号,主要处理的内容有关受到刑事缓起诉的当事人,若又受到行政罚(如罚锾),实际上不违反宪法一行为不二罚与信赖保护原则。

释字751解释的声请人众多,其中包含法院法官与一般民众,虽然事实多不相同,但主要遇到的情况是类似的。声请人遇到的事情包括:酒驾被检察官要求履行负担换取缓起诉后被仍被处以行政罚锾,以及因短报扣缴凭单遭检察官缓起诉后仍遭国税局处罚等等。

本号解释处理的问题有两个。首先是《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命应履行负担之缓起诉处分确定后,得再处罚锾,是否违宪同法第45条第3项得扣抵负担之规定适用于100年《行政罚法》修正前尚未裁处事件,是否抵触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第二个问题是经缓起诉处分确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之适用?

大法官多数意见认为,缓起诉处分的本质是法律授权检察官为终结侦查所为的处分,作用并非确认刑罚权的存在,而是终止刑罚权实现的程序性处理方式

法律允许做成缓起诉并且命被告履行负担后,仍能处以行政罚锾,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对应科处罚锾的违法行为,其应受责难评价不足,因此为了重建法治秩序及促进公共利益,允许另得裁处罚锾,大法官因此认为就整体效果而言,对人民造成的不利益,并未违反比例原则,也不涉及一行为二罚之问题。

至于有关不溯及既往与信赖保护原则,大法官解释中提到《行政罚法》第 26 条有关应履行的负担得扣抵罚锾的规定,是减少人民财产上的不利益,属于有利于行为人的新规定,因此没有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