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离宪政义理的大法官

(图/本报资料照片)

对于总统、行政院、监察院、民进党立法院党团相继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等之法规范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声请,宪法法庭19日作出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裁定,裁定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调查权之行使、听证会之举行、刑法第 141 条之 1 等相关规定,暂停适用。

此号裁定之缺失,如系争相关条文之罚锾、刑罚规定,均暂时停止适用之不当,正如蔡彩贞大法官提出、张琼文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见书所「碍难赞同」的,都是些非难以回复且重大者,且暂时停止适用之利益非显然大于不利益之事项,而无暂时停止适用之必要!

又诚如政大政治大学廖元豪教授,对此大法官暂时处分的评论,表示「暂时处分在各种公法争讼中都是例外中的例外(假处分、定暂时状态、暂停执行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的原告,多年来声请难如登天」。他又说:「对比一下,死刑案都没有做成暂时处分……那可是执行了就绝对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损害啊。难道行政官员的说谎权、行政机关的尊严(官威?),大于死刑犯的生存权?」

而更严重的缺失,是此号裁定之审查程序,无视立法院诉讼代理人林石猛律师在答辩书中,所一再指明,若准许行政院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意旨,为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声请,有导致司法权得推翻立法院覆议之决议,创设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所无之制衡手段,并使属于宪法保留事项之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形同破毁之危险!

另林石猛律师在答辩书中,也特别表示,监察院及总统均未具体释明,系行使何等特定职权,且未依宪法诉讼法第65条第1项规定意旨践行前置协商程序,有违宪法诉讼法第65条第1项规定所揭示「司法最后性原则」、「司法权不过早介入原则」之宪政原理,其所声请均非适法,而应予不受理裁定之答辩。

还有大法官詹森林也曾特别提出宪法诉讼法第65条规定,院际之间宪政机关的权力之争,应先经过调解与协商,并举证协商结果。但大法官们却刻意避开这些质疑,在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裁定之审查程序上,并无片言只字之交代!

更加离谱的是,宪法诉讼法第二章一般程序规定,第三节书状及声请中之第17条明文规定:「除裁定不受理者外,宪法法庭应将声请书送达于相对人,并得限期命相对人以答辩书陈述意见」,但审判长许宗力大法官在公开准备程序中,对黄国昌立委所提声请人的声请书未送达相对人之质疑,居然以声请书已上网、相对人可阅卷来搪塞!这种一般法庭不会、也不敢犯的送达正当程序失误,宪法法庭犯了,却还要狡辩!

希望本件法规范宪法审查在8月6日言词辩论及未来宣判时,大法官勿偏离宪政义理的行使职权!(作者为东海大学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