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绑!姪子「继承」的不动产 房地合一税可选择旧制

▲ 房市示意图。(图/记者建宇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近期有一个案例,有一位纳税义务人因为身故后,并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所以将其不动产给其姪子继承,但是姪子并非法定继承人,出售不动产就会面临恐怕会有房地合一税的问题,所以财政部今(12)日扩大解释,如果是「遗赠」的方式取得不动产,在房地合一税上也可以选择旧制

依据房地合一税规范,是依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点来适用新旧制,如果取得不动产的时间点是在103年1月1日之前出售不动产,就可以依照旧制,房屋土地分开课税;但是只要在103年的1月之后取得的房子,并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以及105年1月之后取得的不动产,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

依据房地合一税规定,不动产持有1年以内,税率45%,持有2年以内,超过1年的税率为35%、持有10年内超过2年的税率则是20%,持有超过10年则是15%;但是如果是自住、且持有6年以上的不动产,则免税额达到400万元、超过的部分则是依照10%课税。

但是财政部也发布过解释令,如果是父母取得的时间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而继承人是在105年1月之后继承再出售,那么该不动产可以选择旧制来课征。不过,日前有民众询问,因为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例如配偶、子女等,所以改由姪子来继承不动产,同样是「继承」的概念,却无法适用解释令显有不公

所以财政部再扩大解释,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的但透过遗嘱继承、「遗赠」的方式取得不动产,同样也可以选择旧制。官员表示,实务上这种非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动产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松绑影响税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