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文/纾压疯露营,却让山林鬼剃头
▲全台疯露营,但竟有230家位在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不但危害水土保持,更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图/Pixabay)
全台近几年来刮起露营热潮,近两百万人疯露营,但国内逾1,700家露营(区)场地,依据交通部观光局于107年9月28日所公布第3波露营场违法资讯,全国已知的1,989笔露营场资料中,违反相关法令规定的露营场有719笔,约占36.15%;符合相关法令规定的露营场仅181笔,占9.10%。观光局表示,有968笔,约48.67%的露营场仍待清查。另依据今年3月31日公布的第二波名单,违法露营场中,有230家就位在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不但危害水土保持,前往露营的消费者更有潜在的危险。
露营区的设置涉及土地使用分区管理、建造申请、水土保持计划申请核定及营业相关规定等,各有主管机关,因此形成多头马车互推责任的局面。目前并无专法可管,仅责成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盘点后将露营(区)场地提报与交通部观光局汇整,并盘整相关土地管理法规,辅导业者合法申请经营露营场。
但未施作水土保持设施,非法开发山坡地保育地、农牧用地、林业用地作为露营场使用,就是犯罪行为。
行为人破坏表土的开挖整地行为,可能导致土石崩塌、水土流失,依据《水土保持法》第32条第1项之规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国、公有林区或他人私有林区内未经同意擅自垦殖、占用或从事第8条第1项第2款至第5款之开发、经营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损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设施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万元以下罚金。」依同条第4项之规定,还可以依法没收垦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机具。
另外,依照同法第4条、第9条之规定,公、私有土地及山坡地之经营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都是该法所称水土保持义务人,所以非法开发露营地的土地所有人、经营者、使用人,乃至于仲介土地、从事开挖整地工程的工人,只要知情并参与非法开发的行为,都可能触法。如果因此导致土石崩落,令露营的消费者或无辜的第三人受伤,更要负担加重处罚的刑责。
107年5月间,法务部调查局为查缉全国违法经营露营区等情况,出动17个外勤处站及近两百名调查人员,同步于北、中、南、东等对违法经营露营区、非法占用国有或国家公园土地、滥垦山坡地及破坏水土保持等案件展开调查,搜索业者营业处所8处,并约谈犯罪嫌疑人71人到案。
为解决目前的乱象,政府除了辅导合法业者,查缉违法业者的动作也硬起来了。想经营露营场赚一笔的业者不可心存侥幸,而想远离尘嚣到山林里放松身心的消费者,为了自身安全,也为了国土保育,选择露营场地前也要先做功课调查,以免置自己于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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