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央行房贷管制3大松绑 排除继承、换屋、已签约

▲中央银行总裁杨金龙。(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央行今(9)日记者会宣布信用管制3大松绑:继承取得房屋及房贷不受规范、换屋需求与承贷银行签订拨款后1年内出售原有房产,也不在此限、已签订成屋与预售屋购屋合约者,也排除。

以下是央行选择性信用管制规范协处措施新闻稿:

本行于113年9月20日调整「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规定」(下称「本规定」)。实施以来,部分民众反映其房屋系继承取得,或有实质换屋需求时,「本规定」相关限制,将影响其财务规划。

达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并兼顾民众购屋自住需求之资金规划,本行提供下列协处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办之贷款案件均可适用:

一、自然人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贷,不计入「本规定」之房屋数及房贷户数,亦即自然人只有继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办之购屋贷款(非高价住宅贷款),得排除「本规定」之适用。

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实质换屋需求,经与承贷金融机构切结约定下列事项后,新申办之第1户或第2户购屋贷款(非高价住宅贷款),得排除「本规定」之适用:

(一)借款人应于新申办之购屋贷款拨款后1年内,将名下原有房屋出售并完成产权移转登记,且不得以转贷等方式规避上开事项。

(二)借款人违反切结事项时,承贷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取消宽限期、收回原应分期偿还之贷款本金或贷款成数差额、追收罚息及加收违约金等。

三、自然人已签订购屋(包括成屋及预售屋)合约,即将申办贷款时:

(一)符合上开情形者,仍可排除适用「本规定」。

(二)自然人申办财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购屋优惠贷款,且非属高价住宅贷款,不受「本规定」第1户购屋贷款及第2户购屋贷款限制。

另依据内政部公告之「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规定,买方贷款金额少于预定贷款金额者,如属不可归责于双方时,已订有相关处理机制。例如,预售屋卖方可同意由买方分期清偿差额,或买卖双方得选择解除契约;成屋买卖双方得选择解除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