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者们取回借名登记房地产 要补遗产税
有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图/AI生成)
老李90年5月2日死亡,嗣于111年11月25日经法院判决确定,老李生前将一笔房地借名登记于老张名下,老李的继承人小李未于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房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被国税局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遗产价值核定补征遗产税并裁处罚锾。
小李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已于90年间申报遗产税,本次核定已逾5年核课期间云云。但国税局核认该笔遗产之遗产税核课期间,应依上开规定自核课权可行使之日(即111年11月25日)起算,因尚未逾5年核课期间,驳回小李的复查申请。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的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遗产价值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按税捐稽征法第22条第6款、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1条之1及财政部79年2月1日台财税第780347600号函规定,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并以稽征机关核课权可行使之日(亦即法院判决确定日)起算核课期间,以落实期待可能性原则。
该局特别提醒,倘有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