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再继承 免税遗产得课税
财政部。图/本报资料照片
死亡前五年继承遗产课税相关规定
遗赠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若已纳遗产税,可不计入遗产总额,但若被继承人死亡前曾继承的遗产免课遗产税,即使已经取得免税证明,一样要重新纳入遗产总额,计算遗产税,此时并无双重课税问题。
一位简姓男子的母亲于110年8月死亡,遗产约2,300万元由其父及简男等人共同继承,在减除相关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未达课征遗产税标准,由北区国税局核发遗产税免税证明书。
同年隔月,简男的父亲也死亡,简男在申报遗产税时,除列报其父遗产总额3.26亿余元外,还补报其父自简母的遗产中继承五分之一的应继分。简男除了被核定简父遗产税4千余万元外,还被国税局要求补征简父继承简母应继分部分的遗产税91万余元。
简男对于补征91万余元税额不服,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都遭驳回,最后告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简男主张,财政部75年3月7日台财税第7521455号函释指出,遗赠税法第十六条第十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适用上,应以该项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已完纳遗产税者为限。
因此,既然简母死亡时他们已依法申报并完成缴纳义务(缴纳零元),五年内再继承,就不应再重新纳入遗产计征遗产税,不然就是扩张人民纳税义务,造成「双重课税」的错误行为,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租税法律原则。
北区国税局主张,简父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简母的遗产时,该遗产的遗产税免税,之后再由简男继承,依法并无于短期内就同一笔财产重复课征遗产税情形,该笔财产自应列入遗产总额计课遗产税。
行政法院最后认定,遗赠税法第16条第10款所规定得不计入遗产总额者,如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于该次继承时,因未达课征标准而免缴遗产税,就不属于死亡前五年内已纳遗产税。亦即,财政部75年函释的意旨在避免同一笔财产因短时期内连续继承而一再课征遗产税,加重纳税义务人的负担,适用前提以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完纳遗产税为限,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原未缴纳遗产税,就没有一再课征之虞,也应将该财产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
换言之,国税局将简父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简母的遗产,并入简男继承简父遗产总额课税,并核定补征遗产税91万余元,并无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