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新制上路近2年 斩断经济诱因降低犯罪动机
▲没收新制上路后,从经济诱因斩断犯罪动机。(示意图/记者皮心瑀摄)
刑法没收新制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确实发挥当时修法目的,从经济诱因上断绝被告的犯罪动机,并将犯罪所得归还应得者,实现社会公益。法界人士呼吁,欲从事经济犯罪者应该要认清没收新制的规定,认清「即便犯案,也不能变得更有钱」的事实,减少犯罪。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邱文中举出实例:小王于2017年5月到9月间,从新竹到金山四处爬窗、破门侵入住宅行窃遭逮经羁押后,各地警察纷纷借提查案,其中在桃园就至少偷了23户,虽然他始终说因为遭抓奸财产被查封,其母就医又需医疗费用才犯案,但窃盗得手部分仍遭判处有期徒刑6年6月,并没收犯罪所得新台币396万元,侦查中亦已扣押其不动产,所以后续被告仍须面对其财产的拍卖执行。
邱文中从没收新制的角度出发,「为了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并遏阻犯罪诱因,刑法第38条之1明定因实施犯罪而直接取得之物(如窃得的赃物)、其变得之物(如变卖赃物所得款项)或财产上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及其孳息(如利息或租金),均应没收,且扩大没收之主体范围,除没收犯罪行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于善意之情形,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时,亦可没收,避免该第三人获利。」
「此外,没收程序,因非属犯罪事实有无之认定,仅需释明其合理之认定依据即可,故上述窃盗案件,只要被害人能够明确指出遭窃的财物为何,并经过被告自白在案,虽然多数赃物下落不明,且小王辩称仅实际取得其中3,40万元财物,其他都丢掉了,但实务上仍会向小王追征全部赃物替代价额令其缴纳。所以呼吁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像小王虽然辩称实际所得仅3,40万元,却遭全额查扣将近400万元财产,审理中仍持续羁押,将来面临漫长刑期,不只得不偿失,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后,根据没收新制修法理由中指出:「基于『无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则,消除巨额不法利益之犯罪经济上诱因,使犯罪行为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能因犯罪而取得不法利益,故应扩大没收之对象,才能杜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