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猥亵儿童案 网路诱使属犯罪

网路发达,须尽早提升儿童网路安全意识。图为一名小学生电脑课视讯。(新华社资料照片

合肥市公安局女警告诉孩子身体哪些部位不能被随意碰触。(中新社资料照片)

小朋友戴着口罩,象征「别伤害」,声援守护受虐儿活动。(本报系资料照片)

大陆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案件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指导案例,对检察机关侦办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案件给予办案指导。该指导案例中明定透过网路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对这类行为,在台湾可依犯案手法内容不同,可处1年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内容,包括齐嫌强奸、猥亵儿童案,骆嫌猥亵儿童案以及于嫌虐待案等3种案例。据了解在齐嫌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利用他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2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的终审判决。该案例是对各地检察院准确将性侵未成人案件证据判断标准;和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估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威胁女童自拍裸照

在骆嫌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嫌以虚假身分在网路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女童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明定,透过网路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未成年受虐 无提告能力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让法院认定被告犯虐待罪并判刑。

该指导案例则是规定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能力提告,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同时对不适任抚养人,可以提出更改抚养权建议,以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