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叼烟+无照骑车」被记过 他声请释宪…大法官准他告学校

法院宪法法庭。(资料照/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王致凯综合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5日做出释字第784号解释,各级学校学生若认为其权力因学校管教措施而受到侵害,都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救济,没有特别限制的必要,也不再限于遭「退学」处分的学生才可提起救济。

根据司法院释字第784号解释理由书,台中长亿高中一名张姓学生,先前因叼烟遭记小过,之后又因无照骑车遭记大过。张生不服提起救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均依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驳回,认为他受教育权力并未受到重大影响

另外,新竹一名傅姓国中生则是先前因病未参加学校考试,虽然事后补考,但学校却将其成绩以7折计算。傅姓国中生不服,同样提起行政诉讼,却也被法院依第382号解释驳回。上述两案当事人均认为,释字第382号解释已经侵害其诉讼权利,因此向司法院声请大法官释宪

大法官会议25日做出释字第784号解释,本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各级学校学生认其权利因学校之教育或管理公权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时,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无特别限制之必要。另外,释字第382号解释文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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