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抽烟、无照骑机车遭记过 大法官:可跟学校打官司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明法官解释784号。(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中市立长亿高中一名张姓学生,2016年间抽烟又无照骑机车,被学校记过2次;新竹培英国中某学生,段考期间请病假,事后补考但成绩却被打7折。2人不服学校处分,提出行政诉讼,被法官依照释字382号解释驳回。但大法官作出释字784号解释,宣告此类状况均可与学校打官司。

长亿高中的张姓学生,2016年11月间叼含香烟校方记小过1次处分;又因无照骑乘机车,校方同年12月间再记大过1次处分。他提出行政诉讼,但行政法院援引释字382号解释,驳回请求。

另外新竹市立培英国民中学傅姓女学生,2014年1月间学校举办102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定期评量时,女学生请病假而未参加其中一日考试,之后参加补考。但校方却依照《新竹市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办法规定,将她的成绩打7折。女学生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也被行政法院依照释字382号解释,驳回请求。

大法官释字382号解释,规定学生只有在面临退学或相类似之处分,足以改变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机会,足以影响宪法保障的受教权时,才可提出行政诉讼。多年来行政法院均依此驳回诸多诉讼,但大法官认为,宪法16条明文保障人民诉讼权,没有必要增加特别限制,因此25日决议变更解释。

大法官释字784号解释主文「各级学校学生认其权利因学校之教育或管理公权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时,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无特别限制之必要。」依照解释意旨,甚至是未成年的国中小学生,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诉讼,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