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要自费公证 房仲业:不知道公证人作用在哪
▲未来买卖房屋的契约,必须先找公证人公证,图为房仲带消费者看屋照。(图/记者叶佳华摄)
司改国是会议第二阶段分组讨论将在下周一开始,司法院今(18日)指出,将协调法务部订定民法第166条-1的施行日期,未来买卖房屋的契约,必须先找公证人公证,对此,房仲业者表示,未必有其必要性,而且就目前资讯来看,还不知道这个公证人的作用在哪。
司法院今天下午宣布推动「立即可行的有感司改」,提出一些不必提到国是会议讨论,其中一项就是「买卖房屋的契约,必须先找公证人公证」,未来不仅可以减少纠纷,避免日后双方爆官司,也可减少相关诉讼的数量,不过缺点就是,也会增加房屋买卖交易成本。
对此,中信房屋副理江龙名表示,先撇开增加购屋成本不谈,这个房屋买卖的公证人,他所要担负的责任是甚么?作用到底在哪?这点目前不清楚,还尚待厘清。
江龙名说,若这个公证人,未来发生纠纷要负连带责任,当然是多一个保障,但这就跟「作保人」一样,难寻;反之,若公证人只是盖章而已,最后遇纠纷时,还是得上法院取得判决,那对消费者未必会产生什么保障,只是多了一笔支出。
江龙名指出,这条文在司法院躺了10几年,现在时空背景早已跟当年不一样,早期房屋买卖因资讯不透明,交易纠纷非常多,现在除非是双方私底下交易,不然现在都有层层关卡在把关,如房仲、代书以及履约保证,都是在为双方交易安全做把关,现在又要多一个公证人制度,未必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