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楼梯间性侵学妹求减刑 法官认「无可同情」照判3年2月

▲性侵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南一名张姓男大生去年(2017)3月间,约学妹小芬化名)到宿舍10楼的安全梯聊天,但对方说要会去睡觉时,他却对对方强行猥和指侵得逞,小芬吓得告诉宿舍管理员报警,他都坦承犯行张男辩护律师也求情,希望法官能减刑。不过台南地院法官认为,他的行为「无可同情之处、没有减刑的条件」,因此判刑3年2个月。

判决指出,张姓男大生2017年3月9日凌晨快12点,和小芬约在宿舍10楼的安全梯聊天,凌晨1点左右,小芬说想回寝室睡觉了,他却趁机从后方将人抱住,2人跌倒后,他还不顾对方挣扎,强行猥亵和指侵得逞,直到对方不断反抗后他才松手,小芬吓得告诉宿舍管理员并报警,侦办过程中,他都坦承犯行。

不过张姓男大生的辩护律师为他求情提到,「念在他是初犯又没有前科,希望可以让他完成学业,酌以减刑。」不过地院法官认为,他只是因为一己私欲,就对学妹强制性侵,造成被害人极大的创伤,事后并没有和小芬道歉和解,并不符合刑法59条的减刑要件, 「无可同情之处、没有减刑的条件」,因此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