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文学奖 姓名权须厘清

张爱玲首次发表在上海杂志紫罗兰》上的小说《沉香屑第一炉香》。(中新社

以张爱玲之名的文学奖,到底能不能举办?近期印刻文学杂志在9月号封面宣告将举办张爱玲文学奖,却遭张爱玲文学遗产执行人宋以朗质疑,表示印刻未征求他同意。熟悉著作权律师萧雄淋表示,这件事在争议在于张爱玲的姓名权必须先厘清,否则会有法律上的问题

事实上,张爱玲文学奖并不是第一次出现,2016年中国文艺家协会也曾举办张爱玲文学奖,当时宋以朗同样发出声明表示,主办单位未获得他的授权,对方则回应以张爱玲之名举办文学奖,是为了对她表达敬意,并没有侵犯张爱玲的著作权。不过,这项「张爱玲文学奖」仅此一届,之后就没有再办下去。

萧雄淋表示,根据民法第6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因具有专属性,不能继承,但是如果人格权本身具有某种财产价值,有学说认为死亡之后,还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其财产价值之权利。萧雄淋举例日本曾有明星死亡后,肖像被拿去代言,「这时继承人就可以主张权利,提出赔偿请求。」

萧雄淋表示,这件事的道德意义大于法律意义,「假如一间出版社,曾出版过张爱玲全集,以她的姓名办文学奖纪念她,一切都合理,不是为了财产意义,而是为了纪念意义;假如一间出版社,出版少数一两本张爱玲的书,平时与张爱玲没有什么关联,却举办张爱玲文学奖,比较具有攀附张爱玲姓名产生的财产利益的可能而具有侵权的问题,继承人可以再去举证主张厘清。」

在宋以朗发表声明之后,印刻是否仍会继续举办张爱玲文学奖?印刻表示,目前内部还在讨论中,尚未做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