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学法学院长王志诚 适用私部门 三点待厘清
文化大学法学院长王志诚10日于本报「揭弊者保护法实务研讨论坛」演讲时指出,我国《揭弊者保护法》未来要适用到私部门尚有三大疑虑待厘清,包括私部门的内部揭弊情况鲜少、滥诉的法律责任较轻、共犯型揭弊者减免刑责应综合评估。
王志诚认为,《揭弊者保护法》草案所定义的犯罪多为重大犯罪范围,金融里面的背信、重大诈欺等情况,这些重大犯罪现在也能适用检调单位的揭弊管道。而法规主要是鼓励内部、外部揭弊并行,公部门固然可行,但是私部门应该要分开处理,且另外设置其他规范,因为公私部门性质大不同。
首先,私部门内部揭弊很少见。王志诚强调,若私人公司有内线交易情况,揭弊者往往不会选择内部揭弊,因为公司高层很可能就涉案、其意义不大。揭弊者多半会选择外部揭弊,像是金管会、证交所、检调单位、媒体等管道,揭弊者只要有具体事证很容易成案。
第二,滥诉黑函的责任太轻。王志诚指出,《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版本并未明订滥诉的法律责任,仅规定若被判决有诬告、伪证罪,不受法规保护,可看出法规过于宽松。第三,《揭弊者保护法》规定共犯型揭弊者可减免刑责,但可能有架空其他法规的疑虑。王志诚表示,我国现行法规已经有《证人保护法》的窝里反条款,也有自首减刑,且为实务上运行多年的法规,反观《揭弊者保护法》草案范围较宽松,如果未能明订关键事证、帮助案情有重大发展等前提,未来大家可能都改走《揭弊者保护法》,《证人保护法》反而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