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聊天逼女童裸体自拍! 「非直接身体接触」也去坐牢了

▲猥亵女童示意图。(图/CFP)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近来性侵、猥亵、虐待案件频传,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3件猥亵幼童案件为例,对检查机关日后办理性侵案件进行指导,并且确定了「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也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儿童。

根据《澎湃新闻》报导,第一个案例中,齐男利用班主任身分,多次性侵2名女童,并且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女童,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第二个案例中,骆男则是以假身分在QQ聊天恐吓威胁13岁女童小羽,逼迫对方自拍裸体给他观看。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此可知,透过网络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犯罪。

在最后一个案例中,被害人小田长期遭到继母于女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由检查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后,当庭判决于某犯虐待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发布指导性案例展现了加强保护未成年权益的态度,另一方面也确定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