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扩大没收机制 犯洗钱罪者 不明来源财产没收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洗钱没收机制,未来除了确定洗钱罪的不法利得会被没收,「疑似」洗钱的不法利得,若无法提出合理来源,将一并没收。
初审通过的第18条条文指出,「犯第14条(洗钱)之罪,其所移转、变更、掩饰、隐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没收之;犯第15条(类似财产不明)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亦同。」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指出,这次修正最主要是追回不法利得,由于洗钱多是秘密行为,不容易被发现,经由修正后不但可以没收洗钱罪本身的不法利得,其他疑似犯罪的不法利得,也能没收;不过若能举证财产来源,即不予没收,这有平衡双方之作用。
陈明堂举例,某个人根本没有职业,可是他当人头协助洗钱,被检警发现时身上有银联卡一百多张,或是数百万现金,这些显然可疑为不法利得,但当下他犯的什么罪还不明确,不过基于追索不法利得的精神,还是可以没收其不法利得之财产。
初审条文同时列入「集团性或常习性方式洗钱罪或类似财产不明的洗钱罪」可以没收,陈明堂指出,「长期性与集团性」是针对打击电信诈骗,或类似今年一银盗领案,若有洗钱行为把钱散到其他相关人等手中,就能扩大没收。陈明堂强调,不是阿猫阿狗通通放入,民众无需有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