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洗钱防制草案 采扩大没收新制

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以集团性或常习性方式犯洗钱罪者,如果有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财产利益,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者,没收之。预计这个会期完成三读。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上午朝野协商「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并完成初审,初审草案规定,犯洗钱之罪,其所移转、变更、掩饰、隐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没收之;对于犯类似财产不明的洗钱罪,草案规定,亦同。

初审条文草案规定,以集团性或常习性方式犯洗钱罪或类似财产不明的洗钱之罪,有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所得支配在规定以外的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系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者,没收之。

草案规定,对于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依规定所签订的条约或协定或基于互惠原则,请求我国协助执行扣押或没收的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为符合第三条所列重大犯罪,不以在我国侦查或审判中为限。

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立委美女裁示,全案不须经由朝野协商,提报院会处理,尤美女会后受访表示,预计这个会期内可完成修法。10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