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幣商須登記洗錢防制違者最重關2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3日邀请法务部政务次长徐锡祥列席,审查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3)日初审通过「打诈4法」中的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将币商纳入管制,未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须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否则最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及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民进党立委郭国文所提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经在场立委讨论后,大部分条文按行政院提案通过,仅2个条文保留送协商,全案须交由党团协商。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境外设立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至于相关罚则,初审条文明定,违反上述规定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这次修法也修正特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初审通过条文规范,冒名、以假名或其他与身分相关的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开立帐户、帐号,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的帐户、向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的帐号,有相关情形之一,而无合理来源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行政院于民国110年8月将「第三方支付服务业」指定为非金融事业或人员,逐条讨论阶段,在场立委就此部分是否要写入法条中,意见不一,因此保留待后续党团协商。

另外,关于第19条修正一般洗钱罪刑度的条文虽初审通过,但在场立委仍有不同看法,会议主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钟佳滨说,未来协商前可讨论。

逐条讨论时,也通过台湾民众党立委黄珊珊等人所提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针对研议虚拟资产专法草案的架构、内容、草案审议进度、草案拟具过程,在草案提出前,每6个月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提出报告。

朝野立委也通过另外一项附带决议,请法务部与内政部警政署针对性质为行政处分的告诫研拟相关救济程序,并加强宣导相关行政救济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