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关键技术人员赴陆审查机制将送立院审议 违者最高罚1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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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会今(17)日通过大陆委员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两个重点:一、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员,建立赴陆审查机制。二、针对陆资假藉人头违法来台投资,或陆企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明确规范人头为处罚对象,并提高相应之刑责。

陆委会说明,近年因中国大陆企图窃取我国产业技术之案例频生,为维护台湾整体经济及产业之优势,并防范我国产业及技术不当外流,危及国家安全及利益,确有必要以整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对产业技术进行保护。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刻建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层级化保护体系,陆委会爰配合修正两岸条例第9条及第91条,明定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陆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违者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陆委会称,另鉴于中国大陆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之情形愈趋频繁,实务上亦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来台投资,规避我国法律规范,已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有必要予以强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及第93条之2,明定中国大陆营利事业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之规定,将其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陆委会强调,本次修正草案业于今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行政院也指示陆委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及委员协调沟通,尽速完成修法程序,为台湾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产业优势,建立一道坚实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