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将修法关键技术人员赴陆须审查 蓝委:不够全面且针对性强烈

国民党立委林思铭。(资料照/刘宗龙摄)

陆委会正预告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1条,明定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人员,及离职未满3年者,赴中国大陆须经审查许可;若未经许可赴陆,最重可处一千万元罚锾。对此,国民党立委林思铭今表示,不反对作更严谨的规定以防止研发成果不当外流,但陆委会此次修法只针对赴陆人员审查,不够全面,且针对性强烈。

此次修正草案新增,受政府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以及受委托、补助终止或离职后未满3年者,赴陆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

若未经审查许可赴陆,可处两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赴陆返台后,应向(原)服务机关或委托、补助机关进行通报,违反通报义务者,得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修法说明指出,是为健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保护,优先强化涉及政府委托或补助之国家关键技术人员赴陆规范。

对此,林思铭指出,科技人才及技术外流,影响产业发展,一旦失去竞争力,影响层面更直达国安层级,不论外流到哪个国家,对台湾都会造成伤害,因此规范要有一致性,赴大陆要审核,赴美、日、韩等其他国家同样也要接受审核,单独修正两岸条例并不够严谨。

林思铭强调,维护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成果,原本科技部就订有「政府资助国家核心科技研究计划安全管制作业手册」,对于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之关键技术资料或人员有一定管制规范。

林思铭主张,应由科技不另提「国家关键技术保护法」特别针对「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之国家关键技术」做出规范,也就是将科技部现有的「政府资助国家核心科技研究计划安全管制作业手册」法制化,强化资料与人员管制,才是根本之道。